發布時間:2006-08-31 00:00:00
7.1 系統設置
7.1.1 根據工藝流程、設備配置、廠房條件和排風量的大小,可分別設計就地除塵系統、分散除塵系統或集中除塵系統。
7.1.2 粉磨設備、干燥設備宜單獨設置除塵系統。
7.1.3 盡量采用單級除塵系統,當氣體含塵濃度較高,超過所選除塵器的允許范圍或達不到排放標準時,應采用兩級除塵系統。
7.1.4 設計除塵系統時,應合理確定系統風量、風速和其他技術參數。
7.1.5 當含塵氣體溫度較高、濕度較大時,對于式除塵系統應采取保溫或加熱措施。
7.2 吸塵罩
7.2.1 產塵設備的揚塵點應根據塵源特性和操作條件,選擇合適的罩型。
7.2.2 盡量將塵源予以密閉;當不能密閉時,應盡可能將罩口接近塵源。
7.2.3 為了有效控制粉塵逸散,并避免吸走過多粉料,應確定合適的排風量(見附錄A),并使罩內氣流均勻。
7.2.4 吸塵罩應便于操作、便于檢修、使用安全、堅固耐用。
7.3 除塵器
7.3.1 應根據國家排放標準、含塵氣體的性質和除塵設備的性能合理選用除塵器(見附錄B)。
7.3.2 盡量采用干式除塵器,當條件允許時也可采用濕式除塵器。
7.3.3 各種除塵器的卸灰口均須安裝鎖風卸料裝置,從除塵器卸下干灰或污水、污泥均應及時妥善處理,以防止二次污染。
7.3.4 除塵器應按其性能和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安裝和使用,應定期檢測除塵器的工作狀態,保證除塵效率達到設計要求。
7.4 除塵風管
7.4.1 除塵風管宜短直,宜豎向設置,傾斜敷設時風管傾角應不小于50°,否則應合理提高運行風速。同時在風管側面或異形管附近設置清掃孔。
7.4.2 除塵風管內應具有使滑石粉塵不致沉積的合理風速。風管直徑應不小于80mm。
7.4.3 在除塵風管的適當部位應設置檢測孔。
7.4.4 除塵系統的排風管應高出屋面1.5m,如排風影響鄰近建筑物時,還應視具體情況加高。
7.5 通風機
7.5.1 根據除塵系統所需的風量、風壓及通風機的工作條件選擇風機。
7.5.2 除塵系統應采用離心式通風機,通風機通常設置在除塵器之后。兩級除塵時,通風機一般可設在除塵器之后。
7.5.3 通風機一般應采取減振、降噪措施。風機進出口應采用柔性連接。
7.5.4 通風機應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保持運轉平穩,葉輪和殼體完好,機內不積塵。
8.1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滑石粉加工企業必須將防塵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8.2 企業應制訂治理粉塵的技措計劃,完善防塵措施,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粉塵濃度和廢氣排放濃度達到國家標準。
8.3 企業應建立、健全防塵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防塵管理人員,具體負責防塵工作的管理與防塵技措項目的實施。
8.4 企業應制訂必要的防塵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8.5 通風除塵系統應設專人管理,制定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并建立通風除塵系統技術檔案。
8.6 企業應建立車間清掃責任制。為減少揚塵,應盡量使用高真空吸塵器。
8.7 對各類接塵人員應進行防塵教育和防塵技術培訓,并進行必要的考核。
8.8 定期檢測車間空氣中的粉塵濃度,并將結果整理歸檔。
8.9 工人在從事粉塵作業時,必須穿著防塵工作服,并佩戴防塵口罩。
8.10 企業應設置更衣室、更衣箱、職工浴室,便于接塵工人更換勞動防護用品和下班后淋浴。
8.11 企業應對接塵人員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并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安徽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7.1 系統設置
7.1.1 根據工藝流程、設備配置、廠房條件和排風量的大小,可分別設計就地除塵系統、分散除塵系統或集中除塵系統。
7.1.2 粉磨設備、干燥設備宜單獨設置除塵系統。
7.1.3 盡量采用單級除塵系統,當氣體含塵濃度較高,超過所選除塵器的允許范圍或達不到排放標準時,應采用兩級除塵系統。
7.1.4 設計除塵系統時,應合理確定系統風量、風速和其他技術參數。
7.1.5 當含塵氣體溫度較高、濕度較大時,對于式除塵系統應采取保溫或加熱措施。
7.2 吸塵罩
7.2.1 產塵設備的揚塵點應根據塵源特性和操作條件,選擇合適的罩型。
7.2.2 盡量將塵源予以密閉;當不能密閉時,應盡可能將罩口接近塵源。
7.2.3 為了有效控制粉塵逸散,并避免吸走過多粉料,應確定合適的排風量(見附錄A),并使罩內氣流均勻。
7.2.4 吸塵罩應便于操作、便于檢修、使用安全、堅固耐用。
7.3 除塵器
7.3.1 應根據國家排放標準、含塵氣體的性質和除塵設備的性能合理選用除塵器(見附錄B)。
7.3.2 盡量采用干式除塵器,當條件允許時也可采用濕式除塵器。
7.3.3 各種除塵器的卸灰口均須安裝鎖風卸料裝置,從除塵器卸下干灰或污水、污泥均應及時妥善處理,以防止二次污染。
7.3.4 除塵器應按其性能和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安裝和使用,應定期檢測除塵器的工作狀態,保證除塵效率達到設計要求。
7.4 除塵風管
7.4.1 除塵風管宜短直,宜豎向設置,傾斜敷設時風管傾角應不小于50°,否則應合理提高運行風速。同時在風管側面或異形管附近設置清掃孔。
7.4.2 除塵風管內應具有使滑石粉塵不致沉積的合理風速。風管直徑應不小于80mm。
7.4.3 在除塵風管的適當部位應設置檢測孔。
7.4.4 除塵系統的排風管應高出屋面1.5m,如排風影響鄰近建筑物時,還應視具體情況加高。
7.5 通風機
7.5.1 根據除塵系統所需的風量、風壓及通風機的工作條件選擇風機。
7.5.2 除塵系統應采用離心式通風機,通風機通常設置在除塵器之后。兩級除塵時,通風機一般可設在除塵器之后。
7.5.3 通風機一般應采取減振、降噪措施。風機進出口應采用柔性連接。
7.5.4 通風機應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保持運轉平穩,葉輪和殼體完好,機內不積塵。
8.1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滑石粉加工企業必須將防塵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8.2 企業應制訂治理粉塵的技措計劃,完善防塵措施,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粉塵濃度和廢氣排放濃度達到國家標準。
8.3 企業應建立、健全防塵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防塵管理人員,具體負責防塵工作的管理與防塵技措項目的實施。
8.4 企業應制訂必要的防塵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8.5 通風除塵系統應設專人管理,制定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并建立通風除塵系統技術檔案。
8.6 企業應建立車間清掃責任制。為減少揚塵,應盡量使用高真空吸塵器。
8.7 對各類接塵人員應進行防塵教育和防塵技術培訓,并進行必要的考核。
8.8 定期檢測車間空氣中的粉塵濃度,并將結果整理歸檔。
8.9 工人在從事粉塵作業時,必須穿著防塵工作服,并佩戴防塵口罩。
8.10 企業應設置更衣室、更衣箱、職工浴室,便于接塵工人更換勞動防護用品和下班后淋浴。
8.11 企業應對接塵人員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并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安徽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